X

陕西先锋

商洛党建

镇安党建

首页 > 政策法规

新《公司法》对党建工作的法律要求

发布日期:2024-01-02 09:44:10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29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7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公司法》共十五章,包括总则,公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附则。
下面,我们就《公司法》对公司党建工作的法律要求,做一分析。
【对公司党建工作的相同要求】
《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这条规定,沿用了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的《公司法》对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要求和表述。
《公司法》中提到的规定,即为《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这也就是说,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制经济组织,要求是一样的,都应当遵从上述规定。
【对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第七章专列一章,明确“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一表述,明确了适用主体和范围,可以看出,对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治理要求,是有别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这是本次修订增加的条款。
这与《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规定的要求是一致的。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17〕24号)中要求,要根据党章、公司法和中央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明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写明党务工作机构及人员配备、党建工作经费经费保障等内容和要求,明确党委(党组)研究讨论企业重大问题的运行机制,一般应就党组织单设一章,使党建工作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公司法》没有对非公有制经济中党的基层组织提出更多要求,是有别于国家出资公司的。从党内有关规定也可看出,国家出资公司与非公有制经济中党的基层组织的功能定位是不同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通过法定程序让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是立法工作的基本任务。相信,以本次公司法修订通过为标志,中国的公司治理将日渐完善和成熟。